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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稱量液態貨物軌道衡的建標
對于稱量液態貨物的自動軌道衡所使用的參考車輛,必須采用現場確定其約定真值的方法。對于建標用軌道衡的調整,即可采用壓臺面三點的方法,也可采用壓臺面一點的方法。但是在選用裝液態貨物車輛的時候,不應強求用戶必須按 20t、50t、68t、76t、84t 的量值車輛進行建標。可以機動選擇四節已裝液態貨物的車輛,只要它們的載重量有比較大的差別。
OIMLR51 是一個自動衡器的建議。該建議 1996 年正式頒布以來的 10 年間,法制計量組織 TC9/SC2 自動衡器工作組對它又進行了多次修改,使其條款更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。
對于稱量液態貨物軌道衡的建標
1996 年版 R51 建議給出了自動分檢衡器所含的四種型式秤的定義,即:重量檢驗秤、質量分選秤、質量標簽秤和質量價格標簽秤。2006 年頒布的 R51 草案第 10 稿中給出了自動分檢衡器所含的五種型式秤的定義,分別為:重量檢驗秤;質量標簽秤;質量價格標簽秤;車載式重量分檢秤和車輛組合自動分檢秤。
本次法制計量組織將車載式重量分檢秤和車輛組合自動分檢秤納入 R51 的管理范圍,使得車載稱重系統有了型式評價和檢定依據。
對于稱量液態貨物軌道衡的建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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